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

(2022年8月26日全国青联十三届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2023年2月14日发布)

为了规范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青联)的组织工作,指导各地方、各行业(系统)青联提高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青年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各族各界青年的大团结大联合。

第二条 共青团是青联的核心团体会员,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职责是把握正确方向、主导委员提名、确定工作主题、物色工作骨干、协调会员关系。

第三条 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青联的组织形式是团体会员制。各级青联均由所吸纳的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系统)符合条件的青年团体联合组成。

第五条 青年联合会委员(以下简称青联委员)是各族各界青年的优秀代表,是建立最广泛青年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骨干。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青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青联)。全国青联的会员团体包括全国性社团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联等地方会员、全国有关行业(系统)青联等行业(系统)会员。

青联的地方组织(以下简称地方青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联(以下简称省级青联)、市(地、州、盟)青联(以下简称市级青联)、县(市、区、旗)青联(以下简称县级青联)。

实行系统领导、行业特色鲜明、社团基础扎实的行业(系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业(系统)青联。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港澳地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建立青联。

地方青联不得在本行政区划之外设立青联。

第七条 建立地方青联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级共青团能够在拟建立的青联中充分履行核心会员的职责;

(二)本地区青年群体结构多样,有建立青联的迫切需要;

(三)除共青团外,本地区有3个以上依法成立、有较大影响力、自愿遵守全国青联章程、主要功能互不重叠的青年社团愿意作为发起团体。

行业(系统)青联的建立条件,参考上述条件和精神据实确定。

第八条 建立青联必须由同级共青团征得上一级青联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

第九条 新建立青联必须在筹备的适当时机、正式成立前通过省级青联和全国有关行业(系统)青联报全国青联备案。

第十条 全国青联、省级青联、市级青联、行业(系统)青联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县级青联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各级青联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应当征得上级青联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提前或者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会员团体

第十一条  各级青联吸纳的各个会员团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或者尚未注册的由共青团及相关部门主导成立的青年社团;

(三)遵守全国青联章程;

(四)主要面向青少年群体开展工作或者成员以青年为构成主体,在本区域、本领域或者本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青联的会员团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荐本团体代表出任所属青联的委员;

(二)对本级和上级青联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根据本级和上级青联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青联的会员团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全国青联章程,遵守本级和上级青联规章制度,执行本级和上级青联决议;

(二)定期向本级青联报告本团体会务工作;

(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所联系青年的普遍性诉求,并通过本级和上级青联有序表达。

第十四条 青联应当根据青年群体的发展变化和功能需要吸纳会员团体。

青联吸纳会员团体时,由青联会员团体中的共青团动议,委托青联秘书处对于拟吸纳团体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经青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团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青联会员团体中的共青团动议,委托青联秘书处提出撤销团体会员资格建议,并经青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违反青联章程等规章制度;

(三)依法注销、解散;

(四)作用发挥不明显,代表性和影响力严重下降;

(五)不履行会员团体义务,经指导无明显改进;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团体会员的情形。

会员团体自愿申请退出青联的,经青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青联常务委员会作出吸纳团体会员或者取消、撤销团体会员资格决定的1个月之内,青联秘书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青联委员

第十七条 青联委员分为团体委员和特邀委员。

各级青联委员主要由本级青联各会员团体的代表出任,属团体委员。

对于工作确有需要、现有会员团体功能尚不能覆盖的领域,可以特别邀请该领域的优秀青年代表出任,属特邀委员。全国青联委员会中特邀委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省级青联委员会中特邀委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市级青联委员会中特邀委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县级青联委员会中特邀委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30%;全国行业(系统)青联委员会中特邀委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青联委员会中特邀委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5%。

特邀委员一般应当属于本地区常住人口或者户籍人口、本行业(系统)工作人员;确需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员的,省级青联应当事先征得全国青联和有关单位同意,市县级青联应当事先征得省级青联和有关单位同意;确需邀请海外华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人员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单位和上一级青联同意。

对于港澳台地区、海外华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特邀委员,在其连任或者向上一级青联推荐时,仍作为特邀委员推荐协商;对其他领域的特邀委员,在其连任或者向上一级青联推荐时,要作为团体委员推荐。

团体委员与特邀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十八条 各级青联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在本领域、本行业中业绩突出,在青年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热心青少年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具备委员履职的素质能力;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六)委员提名应年满18周岁。除按席位制产生的委员外,新出任委员年龄小于4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小于45周岁;

(七)除特邀委员外,新出任委员应当是本级青联会员团体的委员、会员;

(八)委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体标准由各级青联自行制定;

(九)未加入其他同级青联。

劳动模范等重要奖项获得者中的一线劳动者,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名。未曾获得上述奖项,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战略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优异,且获得表彰的,可以直接提名为委员人选。新兴青年群体代表、人口较少民族代表等可以适当放宽职称条件,优先推荐各行业领域的一线从业人员。直接提名人选范围由各级青联自行从严制定,报上一级青联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青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级青联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级青联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参加本级和当地青联举办的活动,要求本级青联维护委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青联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全国青联章程,遵守本级和上级青联规章制度,执行本级和上级青联决议,积极参加本级青联工作;

(二)密切联系青年,将党的温暖充分传递给青年,团结青年听党话、跟党走,通过本级青联有序表达所代表青年群体的利益诉求;

(三)热心帮助青年,当好青年表率。

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青联委员,有在所在机构表达青联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青联委员的遴选遵循提名权和审核权分离、权责统一的原则。

青联中的会员团体行使提名权、履行提名程序,推荐本团体代表出任委员。青联秘书处行使审核权,对于会员团体推荐的代表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委员会的整体结构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十二条 委员按席位制和协商制两种方式产生。

团体委员中,本级青联会员团体中的共青团、学联的负责人及其机构主责部门负责人,本级青联会员团体中地方青联和行业(系统)青联的主要负责人及秘书长,拟出任本级青联委员的,属席位委员,按席位制方式产生;其他委员由青联秘书处与会员团体协商,按协商制方式产生。

特邀委员由青联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按协商制方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 除席位委员、特邀委员外,其他委员应当依次经过申请、推荐、协商、考察、审核、公示、会议确认、确定委员资格等程序后产生:

(一)志愿申请。由人选向会员团体提交书面申请。

(二)推荐。会员团体按照委员条件和分配名额在提交书面申请的人选中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后,报青联秘书处。原则上,社团会员推荐的人选,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地方会员和行业(系统)会员推荐的人选,应当报同级共青团同意。

(三)协商。青联秘书处对会员团体推荐人选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全体会员团体推荐的人选进行结构平衡后,将协商确认的人选反馈会员团体。

(四)考察。经协商确认的人选由会员团体组织实施考察,重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社会形象和履职能力。

(五)审核。经考察合格的人选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报县级以上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其他人选报县级以上党委(党组)统战部门审核。

原则上,提名为全国青联委员的,应当报省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统战部门审核;提名为省级青联委员、全国行业(系统)青联委员的,应当报市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统战部门审核;提名为其他地方青联委员、行业(系统)青联委员的,应当报县级或者以上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统战部门审核。

(六)公示。经审核通过的青联委员人选,应当在人选所在单位和会员团体官方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会员团体没有官方媒体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内,会员团体和青联秘书处同时接受异议信息。会员团体负责处理异议信息,处理结果报青联秘书处。

(七)会议确认。社团会员提名人选,应当经本社团常务理事会议或者会长会议确认;地方、行业(系统)青联提名人选,应当经其青联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会议确认。

(八)确定委员资格。依次完整履行以上程序后,将会议确认的青联委员人选报上一级青联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会员团体向所属青联正式提名本团体的青联委员人选,提交提名登记表等书面材料,经所属青联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人选取得委员资格。

青联委员可以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在青年中有极大影响力的除外)。连任委员必须重新履行全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席位委员由有关会员团体按第二十二条明确的范围提出人选,经所属青联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席位委员人选取得委员资格。

各级青联委员会在每届任期内,席位委员工作变动的,应于变动之日起自行卸任委员,由所属青联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新替补人选按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特邀委员提名和产生程序,由青联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青联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由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各级青联主席候选人在同级共青团有关负责人中提名。原则上,省级青联不提名省级共青团主要负责人为候选人。

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本级青联秘书处与会员团体协商提出,报上一级青联秘书处审核通过,经本级青联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除席位委员外,各级青联每届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部分委员,增补次数不超过两次,原则上应当在本届青联任期内前三年完成(任期三年的县级青联应在前两年完成)。增补委员主要考虑结构、年龄等因素。增补后,委员总数不得超过本届换届期初委员总数的120%,新增补委员区别情况分别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因工作需要在届中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由青联秘书处提出,与有关会员团体协商并完整履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认程序后,提交青联常务委员会表决,表决结果通报委员会。每届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超过本届换届期初常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0%,原则上从履职考核优秀的委员中增补。

因特殊情况届中需调整和增选主席、副主席,人选由同级共青团报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同意后,提交青联常务委员会表决,表决结果通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任期届满自动卸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青联秘书处提出,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委员资格:

(一)委员自愿提出退会申请,由提名其出任委员的会员团体受理并同意后报所属青联秘书处;

(二)经青联秘书处核实,常务委员会委员当届任期内3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1年内不参加活动、不履行职责义务;

(三)言行不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青联秘书处核实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严重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青联章程等规章制度的;

(四)言行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委员的情形。

需要及时撤销委员资格的,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立即撤销委员资格并报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

第五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是本级青联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三十二条 每届委员会一般举行1至2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履行表决、选举事项时以超过到会人员半数即为通过或者当选。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青联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青联章程;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1至2次会议,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到会,履行表决、选举事项时以超过到会人员半数即为通过或者当选。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召集人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六)决定下届委员会规模、名额分配方案及委员推荐办法;

(七)确认委员资格,确认撤销委员资格;

(八)确认本会提交政协会议的提案;

(九)行使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八条 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年至少2次,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副主席到会,履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到会人员半数即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主席会议具有以下职能:

(一)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确认的事项;

(二)审议常务委员会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有关人事事项;

(四)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决定秘书处提出的日常事项;

(五)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委员会中应当设立若干界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界别),界别设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青联和行业(系统)青联的界别设置,应当参照全国青联的界别设置,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实际进行必要调整。

第四十一条 界别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下设秘书处负责界别日常工作。界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界别秘书处具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联络本界别委员;

(二)反映本界别委员的意见;

(三)依据本级和上级青联的工作部署,设计开展本界别的各项活动;

(四)了解本界别委员的履职情况;

(五)完成本级青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青联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以下简称青联秘书处),一般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

(二)提出委员产生办法,以及依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委员产生办法与会员团体和有关单位协商委员人选,审核委员产生程序;

(三)协调界别、会员团体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五)评价本会委员履职情况以及本会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六)处理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会务。

第四十五条 各级青联的以下事项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青联同意: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等会议事项;

(二)本级青联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及委员人选等人事事项;

(三)本级青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报告;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青联的以下事项必须向上一级青联报备: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等会议情况;

(二)本级青联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名单;

(三)本级青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委员会规模及结构

第四十七条 各级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依据所在地方青年人口总量、社会组织结构、经济发展水平、自身功能需要等合理确定:

(一)全国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1500人左右;

(二)省级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300人至600人,直辖市、常住人口6000万以上的省份可以适度扩大委员会规模,最多不超过800人;

(三)市级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150人至250人,副省级城市和人口500万以上的地级市,可以适度扩大委员会的规模,最多不超过350人;

(四)县级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100人至200人;

(五)全国行业(系统)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200人至4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青联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为150人至250人。

第四十八条 各级青联根据会员团体的类型、规模和功能,确定不同类型会员团体推荐委员的比例:

(一)原则上,全国青联委员中,地方会员提名产生的委员占70%左右,社团会员、行业(系统)会员提名产生的委员合计占15%左右,特邀委员的比例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掌握。

(二)原则上,省级青联委员中,地方会员提名产生的委员占60%左右,社团会员、行业(系统)会员提名产生的委员合计占25%左右,特邀委员的比例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掌握。

青联委员会中履职优秀的委员可以连任,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新一届委员会规模的30%。

第四十九条 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其中:

委员应当具有较广泛的地方代表性。全国青联委员应当覆盖全国70%以上的市(地、州、盟),省级青联委员应当覆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市(地、州、盟),并注意县(市、区、旗)的代表性。

委员的职业结构应当与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青年群体职业分布结构及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委员会中,来自工人、农民、农民工等一线劳动者中的委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来自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法律、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委员的比例合计应当不低于20%;来自社会组织负责人、新媒体从业者、留学归国青年等新兴青年群体及党外青年知识分子、海外青年侨胞中的优秀青年代表应当积极稳妥吸纳;来自党政干部的委员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来自企业负责人的委员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社会名人的比例应当控制。

全国青联、省级青联委员会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市级青联、县级青联委员会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5%。行业(系统)青联委员会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各级青联应当注意吸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优秀青年代表。

委员会中应当保证少数民族委员的比例。全国青联中,所有少数民族均应当有代表,少数民族委员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地方青联中,少数民族委员的比例应当高于本地区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委员会中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0%。

第五十条 委员会的平均年龄应当符合委员梯度化培养的需要:

(一)全国青联、省级青联、全国行业(系统)青联换届时委员平均年龄掌握在35周岁左右;

(二)市级青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青联、县级青联换届时委员平均年龄掌握在33周岁左右。

第五十一条 各级青联常务委员会的人数为委员会规模的15%至20%。常务委员会的结构应当与常务委员会职能相适应、与委员会结构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各级青联主席、副主席的总人数,依据常务委员会的规模确定:

(一)全国青联主席、副主席的总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规模的10%;

(二)省级青联、全国行业(系统)青联主席、副主席的总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规模的15%;

(三)市级青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青联主席、副主席的总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规模的20%;

(四)县级青联主席、副主席的总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规模的25%。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青联的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9日全国青联十三届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