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6日晚上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7月6日刊宪公布,并于7月7日生效。
公报表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昨天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公报提到,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国安法》时,所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七条:
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6.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